
【阅读此文之前,麻烦您点击下“关注”,方便与您讨论分享,也能及时观看下一篇精彩文章。非常感谢您的关注!】
最近在网上流传着这么一件让人摸不着头脑的事情,孩子名字违规不能上户口,孩子父亲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。案件事实究竟是怎么样的呢?为什么孩子父亲会这么矫情呢?
案件事实究竟是怎么样的呢?存不存在隐情呢?
【案件摘要】
孩子的名字代表父母对孩子的美好期望,比如爱党、敬业、爱国、平安、喜乐等等。
当然也不乏父母为了整蛊孩子,给孩子起了奇奇怪怪的名字。但是也能够成功登记,给孩子上户口的。
那为什么吕先生一家就不能成功给孩子上户口呢?
事情是这样的,吕先生是一名退伍军人,转业后一句自己的才能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深得领导喜爱,一心从事事业发展。
张小姐也忙于工作,两个人虽然早早结婚但是一直没有孩子。
随着两人的年龄增长,工作也逐渐走上正轨,两个人在仔细考虑后,打算要个孩子。
不久后,他们的小公主降生了。
吕先生为了给孩子起个好听的名字,一家人翻遍了诗词歌赋,最终决定给孩子以北雁为姓氏。
孩子的父亲姓吕,母亲姓张,而孩子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。
就这样孩子的名字确定下来,并且被孩子父母叫了两年,直至孩子两岁,孩子该上户口了。
在中国,给孩子上户口是一件重大的事情,需要父母仔细斟酌,百般思虑,最终考虑在这个地方的公安局上户口。
但是在当地公安局登记的时候出现了大问题。
公安局驳回了吕先生的申请,并且回复吕先生孩子的名字不符合标准,需要给孩子重新取名,才能够给孩子进行户口登记。
吕先生这一听还了得,自己家的孩子叫这个名字两年了,那是说改就能改的?
但是公安局也是按照规定办事,硬性规定是死的,吕先生为难公安局的人也不能改变结果。
为了解决此事,吕先生最终决定起诉公安局。
【以案说法】
对于本案有的人认为,孩子的名字就是父母对他的期望,既然孩子的家人都不在意自己的孩子姓啥,公务人员就没必要较真,给人家上了户口就行。
还有的人认为,公务人员的做法是正确的,国有国法,家有家规,如果每个人都按自己的意愿去取名字,不在乎相关规定,那么要这些规定还能做什么?不就都成摆设了吗?
那么吕先生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吗?吕先生如果提起诉讼,应该提起什么诉讼呢?适格的被告又是谁呢?
本案中吕先生想要状告公安局,就应该以吕先生为原告,公安局为被告,提起行政诉讼。当然在提起诉讼前,可以吕先生可以向公安局进行行政复议,解决争议问题。
那么,吕先生提起诉讼后的诉讼请求有法律能够支持吗?
姓名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所有公民的权利之一,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父女可以决定孩子的姓名,但是不能够违背公序良俗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条例》,姓名必须使用汉字,不能使用非汉字的数字、字母和符号,不能使用粗俗、歧义等不恰当的名字。
且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、母姓、长辈姓氏。
“北雁”这个姓氏,张先生家并没有人姓“北雁”,虽然孩子姓名不违背公序良俗,但是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。
所以,吕先生的诉讼请求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。
一审法院驳回了吕先生的诉讼请求,二审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释明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后,驳回了吕先生的诉讼请求,长达6年之久的诉讼也最终画上句号。
在这6年里,吕先生一家付出了很高的诉讼成本,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。法院也付出了大量的司法资源,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。
吕先生的肃清最终也没得到支持,那么吕先生真的是矫情吗?
笔者认为,吕先生的诉讼也很必要,社会上需要这种较真的人,我国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加完善,司法制度才能进步。
吕先生的诉请表达的是其对于自由的追求,是人的天性,其实并不矫情,是其在维护自己的利益,因此也值得尊重。
但是自由的行使还是需要法律的制约,每个人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里使用自己的自由,每个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,才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,这也是吕先生败诉的根源所在。
